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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业务 ==打印本页==
      积极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协助租赁立法
      曾积极协助外商投资租赁协会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颁行提供建设性意见,并为1999年《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制定提供相关意见。受托代为草拟《合同法》部分章节司法解释首稿、《保险法》司法解释首稿,并协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征求意见工作。

      针对索租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及对《担保法》与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鑫兴律师通过办理案件,积极向最高司法机关阐明租赁业界的主张与相关法理。最高法院以批复或复函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实践中租赁公司遇到的同类问题。

      在本所倡导和协助下,1998年3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起了反映和解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专题执法活动,该活动得到中央及最高法院等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租赁业界反响强烈。在较短时间内集中清理执行了中国东方、环球、华和租赁公司的九起执行难案件。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展开了对另外22起索租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协调。

      目前本所正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融资租赁法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独立承担了全国人大委托的租赁物取回权、租赁监管等课题研究工作。

      深化法律理论探讨,推广租赁法律实务经验
      2001年,鑫兴律师积极参与外商投资租赁协会主持编写的《融资租赁案例选评》一书的策划工作,并提供了典型案例。2003年,鑫兴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合作出版《中国民商法典型案例》丛书。其中的“融资租赁案件解析”收集了许多典型的融资租赁案例,对融资租赁案件诉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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